根據在壹九九七年七月壹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士如屬以下任何壹項,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法律規定,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乃該證所關乎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據。在妳辦理登記並申請發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妳需證明有資格根據人事登記條列及規例辦理該項登記。為此,當局已作出行政安排,以便妳可以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資格。請填妥申請書(表格ROP145),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以郵遞方式寄往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辦理。(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廿五樓)
申請表格的樣本可參考本處網頁(/wssq/
至2007年1月1日為止,以下內地城市巳納入(港澳個人旅遊計劃)之內,是可以辦理(港澳個人旅遊簽註(G))到香港個人旅遊的.
2003年7月28日:東莞、佛山、中山、江門
2003年8月20日:廣州、深圳、珠海、惠州
2003年9月1日:上海、北京
2004年1月1日:汕頭、潮州、梅州、肇慶、清遠、雲浮
2004年5月1日:汕尾、茂名、湛江、陽江、韶關、揭陽、河源 (至此全廣東省開通)
2004年7月1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臺州、福州(限市區)、廈門、泉州
2005年3月1日:天津、重慶(限17個區縣)
2005年11月1日:成都、濟南、大連、沈陽
2006年5月1日:南昌、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
2007年1月1日:石家莊、鄭州、長春、合肥、武漢
而其他地區就只能夠以(港澳團隊旅遊簽註(L))到香港旅遊的.
港澳個人旅遊簽註(G):
發給赴香港或澳門進行(個人)旅遊的申請人.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政務服務網(港澳個人旅遊)
www.gdcrj.com/wlgat/gdgry/index.htm
港澳團隊旅遊簽註(L):
只能夠(參團)到香港旅遊,可以找戶口所在地的旅行社代辦.
拿了(港澳團隊旅遊簽註(L))之後就可以直接到(深圳羅湖口岸)或(深圳皇崗口岸)的旅行社辦理參團過關手續的(到時關口會有很多旅行社職員問妳是否要參團辦過關的),但要等到有壹定的人數才開始辦理的,之後會有旅行社職員帶妳過大陸關,過了大陸關之後就自己過香港關的(因為香港關是沒有分開(個人旅遊)或者是(團隊旅遊)的,只需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就可以了,在香港是可以停留是七天的,之後可以到澳門,然後經拱北口岸返回大陸的).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政務服務網(港澳團隊旅遊)
www.gdcrj.com/wlgat/galv/index.htm
現在全國地區的手續大致統壹的,可參考以上網站.
請參考:/question/21891404.html
/question/21136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