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查詢 - 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2016修正)

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2016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實施旅遊監督管理和服務,進行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自治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旅遊監督管理工作,盟、設區的市和旗縣(市、區)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協調制度,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跨地區跨部門的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旅遊線路規劃以及旅遊產品的宣傳與推介,促進旅遊業與其他行業的協調發展。第六條 發展自治區旅遊業,應當發揮旅遊資源和邊疆、口岸優勢,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豐富文化內涵,提高旅遊產品的質量,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旅遊業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優化旅遊環境,推進區域聯合,***享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規劃編制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依法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辦旅遊企業;鼓勵和扶持民族旅遊、工業旅遊和農家旅遊等項目,開發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遊商品;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教育事業,培養旅遊專業人才。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宣傳,提高自治區旅遊業和旅遊產品的知名度。

自治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擬定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開發計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大型旅遊節慶,開展旅遊促銷活動,向國內外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指南,推薦精選旅遊線路,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城市和旅遊區所在地居民的文明素質教育,引導旅遊經營者樹立良好信譽,提高服務質量,創建文明、衛生、舒適、安全的旅遊環境。第二章 旅遊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保護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發展旅遊業,應當按照旅遊規劃進行。

旅遊規劃分為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建設規劃。第十三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註重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防止無序開發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利用,提高旅遊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第十四條 自治區旅遊發展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盟、設區的市旅遊發展規劃,由同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報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社會、經濟、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五條 旅遊區應當編制旅遊建設規劃,並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方可組織實施。

旅遊區是指具有參觀遊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者區域。第十六條 旅遊區經批準的規劃範圍為旅遊景觀控制區。在旅遊景觀控制區內新建各種設施,應當與旅遊區規劃相壹致、與旅遊區整體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旅遊景觀。

在旅遊景觀控制區內新建非旅遊設施,應當由旅遊景觀控制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