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壹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於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過上壹級公安交管部門比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5、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實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並認定事故責任,身份不明者可以用“無名氏”等字表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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