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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國際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據經過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SOLAS公約”)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以下簡稱“ISPS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從事國際航行的中國籍船舶和從事國際航運業務的中國公司以及進入中國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

(壹)客船;

(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

(三)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

(四)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

適用本規則的船舶以下簡稱船舶。

本規則不適用於軍用船舶和僅用於政府公務用途的船舶。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保安工作。中華人民***和國海事局負責具體執行SOLAS公約和ISPS規則規定的締約國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機關的職責。

交通部在沿海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管理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的培訓,對通過規定的船舶保安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並在法定的職責內按照規定的程序采取相應的行動;

(三)向已經進入中國領海或者已經報告擬進入中國領海的船舶提供相應的保安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報保安信息,並按照法定職責采取相應的行動;

(四)實施船舶保安監督管理,檢查《船舶連續概要記錄》、《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保安報警裝置、保安演習以及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項,檢查已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以及修訂內容的有效性;

(五)對船舶保安員、公司保安員實施監督管理;

(六)中華人民***和國海事局規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職責。第四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特種用途船,是指根據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載有12名以上特殊人員(包括乘客)的機械自航船舶,包括以下類型:

1.從事科研、考察及測量的船舶;

2.用於海上人員訓練的船舶;

3.不從事捕撈的鯨船及魚類加工船;

4.不從事捕撈的其他海洋生物資源加工船;

5.設計特點與作業方式與第1目至第4目相類似的其他船舶。

(二)船港界面活動,是指船舶與港口之間的人員來往、貨物裝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務時發生的交互活動。

(三)船到船活動,是指從壹船向另壹船轉移物品或者人員且與港口設施不相關的行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脅船舶、港口設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動、船到船活動安全的任何可疑行為或者情況。

(五)保安聯絡點,是指由交通部公布並設立在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聯絡點。船舶、公司可通過該聯絡點向海事管理機構就船舶保安事項請求建議或者援助,報告關於其他船舶、動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問題。

(六)保安等級,是指可能導致保安事件或者發生保安事件的風險級別劃分。

(七)保安聲明,是指船舶與其所從事活動的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間達成諒解的書面協議,規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八)《船舶保安計劃》,是指為確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護船上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而制訂的計劃。

(九)船舶保安員,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擔船舶保安責任的船上人員。該保安員對船長負責,其職責包括實施和維護《船舶保安計劃》以及與公司保安員和港口設施保安員進行聯絡。

(十)公司保安員,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負責開展船舶保安評估、制訂和報批《船舶保安計劃》、實施和維持批準後的《船舶保安計劃》,並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進行聯絡的人員。

(十壹)港口設施保安員,是指被指定負責落實《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制訂、實施、修訂和維護工作,並與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進行聯絡的人員。

(十二)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汙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級第五條 船舶保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是保安等級1、保安等級2和保安等級3。

保安等級1是指應當始終保持的最低防範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2是指由於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壹段時間內保持適當的附加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3是指當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將發生(盡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在壹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壹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