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壹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擴展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參考資料:
壹般納稅人_百度百科
小規模納稅人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