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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個東西而已,最後成了搶劫算什麽事?

自上篇講林沖被高俅釣魚執法後,日子就壹落千丈。上梁山後又被王倫算計,不願其上梁山。後又妥協,要求林沖在三日內納壹投名狀才能上梁山,也就是要拿個人頭。

本篇就講的是林沖殺人不成反而偷東西讓人逮住了,本來就是個盜竊,最後為啥還能算搶劫。

Part.1

林沖上梁山運氣是真的差,第壹回劫道劫了三天也沒劫成。第壹天,帶著小嘍啰在山下等了壹天,沒等著壹個人,劫不了。

第二天,好不容易碰上人,結果有三百來號人,評估了下八十萬禁軍教頭的實力,不敢劫。

第三天,好不容易碰上壹大漢,結果樸刀壹亮,大漢拋下貨物,就跑了。林沖想趕也趕不上,也沒轍了,只能挑上壹擔子貨作為投名狀上梁山。

事情到這裏,林沖是帶著殺人的故意的,所以在殺人的行為上是典型的 故意殺人罪未遂

那林沖拿著大漢丟下的貨物,準備挑上梁山,這個行為是搶劫罪還是盜竊罪。

這個答案是如何分析?首先,林沖開始是帶著殺人故意的,並非為了劫財。所以呢,在大漢跑路後丟下貨物整個行為中,林沖不能被定為搶劫罪,只能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而等大漢跑了後,林沖沒轍,拿了這壹擔貨物充作投名狀。產生對這擔貨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並轉化為自己占有,這就是盜竊。

簡單地說,林沖對這擔貨物的占有沒有使用暴力,壹般來說就是“盜竊罪”。

為什麽會有讀者認為是搶劫罪?原因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思維是站在受害者角度。作為大漢,在路上行走,突然竄出壹蒙面大俠,自然會認為是搶劫無疑。

但在法律視角,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更多是犯罪人的視角,既要知道他腦子裏的主觀動機,也要對比客觀犯罪實際。

在這裏,林沖的主觀想法開始是為了殺人沒錯。但殺人未遂後,腦子就想拿點貨物充作投名狀算了的想法,與客觀上挑走貨物的事實也相吻合。

因此在此時定的是盜竊罪,但本文標題為什麽盜竊轉化成搶劫了?且看下文。

Part.2

接上文,在林沖盜取那壹擔貨物後沒多久。貨物的主人就殺上門來,此人正是青面虎楊誌。

楊誌何許人也,怎能受得了這氣,提了刀就跟林沖打鬥起來。楊誌作為貨物的主人,搶回自己貨物的行為,是明顯的私力救濟行為。

而林沖呢,是為了抗拒抓捕,與楊誌搏鬥,就從盜竊罪轉化成了搶劫罪。這裏就是標題中轉化原因了,來看壹則法條:

上述法條意思是,如果壹個人犯了盜竊、詐騙、搶奪罪,這已經是壹項不冷靜的犯罪行為。但是頑抗拒捕,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威脅的方式,那就不好意死了,只能按照二百六十三條來定罪了,這就是“ 轉化型搶劫 ”最高刑可以死刑。本來小偷小摸就算了,壹旦發生轉化的情形,那至少也是個牢底坐穿。

舉幾個例子解釋便於大家理解:

案例壹: 壹個小偷在公交車偷了東西被人抓住,瞬間掏出刀來威脅大家;

案例二: 幾個人去偷瓜,壹個人拿著武士刀放風。被瓜農抓住後,其中壹人砍傷瓜農;

案例三: 黃某租房子供其女友賣淫,在周某和黃某女友發生性關系的時候,黃某偷走周某壹臺iphone和1萬元,周某發現後,黃某用刀捅死周某。

上面三個案例都有典型的特點,先是為了偷東西,最後被人發現,不冷靜後采取了暴力,行為從“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

此時,我們再引述轉化型搶劫的量刑,三年起步,死刑為止:

大家在看案例三的時候會奇怪,為什麽黃某殺了人還是只定搶劫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看完法律規定最後可以看到,搶劫罪也是可以判死刑的罪名。刑法裏面很多罪名,名頭不如故意殺人罪來的嚇人,但細看其法條原意,罪刑還是非常重的。

最後總結壹下,林沖之前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其壹,是典型的故意殺人罪未遂;其二,因為暴力抗拒楊誌的抓捕,從盜竊罪轉化成搶劫罪。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搶劫罪,數罪並罰。

律師說法

故事到此就結束了,本文通過林沖劫道的故事,向大家解釋了故意殺人罪未遂和轉化型搶劫的相關概念。對於本案例中有什麽想法歡迎在留言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