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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涉外旅遊餐館定點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我市旅遊業的聲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涉外旅遊餐館定點管理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涉外旅遊定點餐館需經自治區旅遊局、公安廳、商業廳、市外事辦公室審核批準。第三條 凡來呼和浩特市地區參觀、訪問、旅遊(包括呼市地區各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遊團組)、探親、訪友、貿易洽談、專業考察等外籍人幹及港、澳、臺同胞、華僑如需到社會餐館就餐,必須到已定點的涉外旅遊餐館就餐。第四條 各定點餐館要加強經營管理和對各類服務人員的涉外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水平。第五條 各定點餐館要加強衛生防疫和安全保衛工作。第六條 各定點餐館要嚴格執行涉外規章制度,嚴寒外事紀律。第七條 各涉外定點餐館要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和外匯管理規定。第八條 各涉外定點餐館不得擅自提高利率,克扣旅遊者的餐費標準,不得給導遊和陪同人員以任何形式的回扣。要以優質服務樹立信譽,吸引遊客。第九條 各主管業務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外定點餐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第十條 各涉外接待部門如違反本規定,壹經發現要責成主要負責人檢查並予以通報批評。第十壹條 本規定由市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