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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名稱:中國勘察設計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條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是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各地區和各部門勘察設計協會、領導同誌,以及相關註冊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同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提高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工程設計技術進步,加強行業自我管理開展各項活動,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建設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對勘察設計體制改革、促進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提供建設性意見,為會員單位服務;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手機研究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提供依據;

三、開展勘察設計人員的培訓活動,舉辦各種技術業務培訓和研討班,開展咨詢服務,協會會員單位進行人才開發;

四、編輯出版發行有關刊物和資料(含電子出版物),組織信息交流,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

五、交流和推廣勘察設計先進經驗,組織技術開發和業務建設,協助會員單位拓寬業務領域和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

六、積極發展同國外勘察設計組織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分析研究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裝備狀況,協助會員單位的技術裝備狀況,協助會員單位改善提高技術裝備水平;

八、協調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相互關系,宣傳職業道德,嚴肅行規行約,協助政府監督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有關法令,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勘察設計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采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凡承認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章程的下列單位和個人自願申請,經審查同意,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壹、持有國家正式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證書的勘察設計咨詢單位;

二、各地區和各部門的領導同誌;

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領導同誌;

四、長期從事勘察設計工作,現已離退休而熱心勘察設計事業的知名人士;

五、相關註冊專業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壹、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活動;

二、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取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四、對協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的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遵守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三、承擔並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討論其它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可以集中召開,也可以分片召開,但總人數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勘察設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建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意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