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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籌劃思路(第壹集 總述)

2019年1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以下就個稅法改革的主要內容及籌劃思路做簡單分析。

本次改革後,將個人經常發生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以及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所得征稅範疇,實行統壹的稅收政策(每月預繳,年終匯算,類似企業所得稅法);經營所得、財產性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項目仍延用分類征稅方式,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個稅起征點由原來的3500元/月調整為5000元/月,同時調整了七級超額累進稅率(3%-45%)、中低檔收入的稅率區間,拓展了3%、10%、20%多個標準級距,25%級距適當縮小,高稅率區間的30%、35%、45%三個級別稅率保持不變。

本次改革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六項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依據相關規定,以現金形式或隨工資壹起發放的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午餐費補助,視同工資薪金所得,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發票的,屬於企業的正常經營費用,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許多企業暗示員工可以拿發票進行報銷沖抵工資。此非長久之計,聽聞某非運輸企業油費發票比正常開支還要高,稅務局立即上門審查。

備註 :上述列入工資薪金的補助有壹個特征,每月金額基本固定,具有工資性質。 區別 :出差(夥食)補助、誤餐補助等,具有偶發或不確定性,不列入工資薪金。

1、變雇傭關系為合作關系

直接與員工個人發生交易,或者與員工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發生交易。

主要通過如下兩種方式節稅:

方式壹,將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變更為其他稅目,此步驟對於高薪員工效果更為有效。舉個極端的例子,如,年收入超過96萬元部分,若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45%;若按“經營所得”稅率為35%;若變更為“財產租賃所得”等,則稅率更低。

備註 :這裏隱含壹個條件——從員工個人財產或行為中,找到標的,能為公司所用,從而夯實雙方合作的基礎!例如,公司向員工支付車輛租金,變相支付工資。

方式二,將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註冊到稅收窪地,參考稅收窪地的財政返還力度,實際稅負較低,可以為員工節省“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備註 :設置於稅收窪地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實際稅負0.6%——1.5%(個體工商戶月收入額低於3萬元免增值稅)。——提示:準確信息尚需實地考證!

2、強行改變稅目

實務中存在眾多影視公司高溢價收購旗下藝人公司股權的案例,不排除是將藝人取得片酬收入轉變為股權轉讓收入,個稅影響如下:

備註 :上述行為利用了稅收法規的壹個漏洞:對於自然人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號)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款”。高溢價轉讓股權成為收取片酬的潛在替代行為,並因變更稅目而降低稅負 ——至目前為止,稅收法規對於轉讓價格明顯偏高的行為,未提及,尚無約束措施 。——法規的本意,是對同壹稅目下經濟行為刻意避稅的約束,但疏漏了改變稅目的行為。

發放給員工的貨幣或非貨幣資產,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分如下情況:

1、發放的資產歸屬於工資薪金項目

歸屬於工資薪金項目的,須計征個人所得稅。

備註 :依據《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 納入職工工資總額 ,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 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 午餐費補貼,應當 納入工資總額 管理。

2、發放的資產歸屬於福利費項目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列舉的、典型的可在福利費列支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例如,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 未辦職工食堂統壹供應午餐支出 ,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區別 :對於午餐支出:統壹供應的,記入福利費; 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 午餐費補貼, 納入工資總額。

歸屬於福利費項目的,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需從如下方面考量:

(1)歸屬於征稅的福利費範圍

《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的“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③單位為個人購買 汽車 、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2)歸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

即上述(1)列舉以外的項目,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3)例外事項-供暖費補貼

關於供暖費補貼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規參考壹:《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包括……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法規參考二:《遼寧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方案》(遼建發[2005]42號)進壹步明確:職工的采暖費,按其所在地省轄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費標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按對《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的理解,供暖費補貼屬於“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應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三北”地區實務中壹般執行地方規定——供暖費補貼免征或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部分小結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範了福利費的列支範圍;《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明確了“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參照上述兩個文件,出於節稅的需要,可嘗試適當減少工資薪金,同時增加免稅的福利費項目金額作為補償。但需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員工充分溝通,同時註意福利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否則超出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增加專項扣除項目金額——提高五險壹金繳付金額或比例

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屬於專項扣除項目,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此項操作時,需計算企業承擔的社保、公積金統籌部分變化,整體考慮人工成本支出是否增長。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少於5%,並不得超出12%。如果能以更高的比例繳存公積金,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個稅繳納自然會相應減少。雖然個人到手的收入會有所減少,但是公積金賬戶裏的可用余額會相應增加,即可以減少個稅支出,也可以強制員工儲蓄。

2、增加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金額

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可以自由選擇任意壹方作為扣除方。例如,以某壹家庭為單位進行納稅籌劃,其中住房貸款、子女教育等,盡量由夫妻雙方中納稅較多的個人進行抵扣;如果有同時符合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標準的,那麽就要考慮選擇可以多扣除的項目作為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如果納稅人不是獨生子女,就存在兄弟姐妹間分攤額度的問題,應盡量讓納稅較多的個人進行抵扣,以期達到整體稅收最少;如果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有符合大病醫療扣除標準的醫藥支出費用,即扣除醫保個人報銷負擔超過15000元,且不超過80000元的部分,在次年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指定由夫妻壹方納稅較多的納稅人扣除費用。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壹)款“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據傳,某公司辭退部分員工,壹次性發放較多補償,之後陸續重簽訂合同。該補償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目前,居民全年壹次性獎金的個稅計算方法分為兩種,壹種是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另壹種是單獨計稅,即年終壹次性的獎金除以12個月,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月稅率表計算個稅。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假設員工小A,每月可稅前扣除情況如下:五險壹金1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貸款利息1000元,贍養老人2000元。上述項目全年合計6萬元,加上每年可扣除的費用6萬元,則全年合計稅前扣除金額為12萬元。

1、全年壹次性獎金計入綜合所得合並納稅

如該員工全年收入(含全年壹次性獎金)為12萬元,若選用全年壹次性獎金與工資合並計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的方式,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稅

如果員工全年收入(含全年壹次性獎金)超過12萬元,可嘗試選擇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稅,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 ,在選擇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方法時,會有壹個稅率極點的問題,需要合理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即全年壹次性獎金與每月工資金額分配問題。

針對以上個稅籌劃方法的適用性,簡要總結如下:

改變稅目行為是培訓機構最為倡導的個稅籌劃方法,普遍的做法是公司同稅收窪地企業發生業務。這裏的稅收窪地可能是顯性窪地,也可能是隱性窪地。

公司可能面對如下潛在風險:

壹是來自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異常發票、業務的稽查風險。

三是來自稅收窪地企業其他客戶的稅收風險。備註:可能面臨著牽壹發而動全身的潛在風險!

此種稅收籌劃方法在不斷試探法律邊緣,相關行為與虛開發票區別是什麽?很難界定!近期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警覺!

這裏的福利費,僅指上文提及的“歸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即排除《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的“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的部分。總體而言,可操作空間較小,例如限額內的供暖費補貼。

包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企業可主導的,主要是以“五險壹金”為代表的專項扣除項目。總的指導思想是:參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在總體支出不發生顯著增加的前提下,使扣除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能夠降低至下壹個稅率期間為宜。

需要註意的是,個人所得稅需 以員工個人為單位測算 ,不能匯總到壹起算總賬!應根據現有員工個人工資薪金年度應納稅所得分別考量,再匯總影響額。

專項附件扣除,主要在於員工個人(或家庭)扣除條件申報及夫妻雙方的扣除對象選擇問題。

坊間傳聞確實存在該方法,利用上文提及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利用壹次性補償收入限額內免稅的規定,先辭退員工,之後再重新簽訂合同。此非常規做法,不可常用,不提倡!

個稅法改革後,將勞動性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納入綜合所得征稅。自2024年1月1日起,包含全年壹次性獎金在內的工資薪金,全年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固定的情況下,幾乎不存在區間分檔導致的臨界點附近稅額巨大差異,籌劃空間較小。

備註:對於綜合所得而言,稅率表臨界點的稅率差異,已通過速算扣除數調節,例如,假設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44000元,按上壹檔稅率計算,應納個稅=144000*10%-2520=11880元;若按下壹檔稅率計算,應納個稅=144000*20%-16920=11880元。兩者相等!

備註:對於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而言,若應納稅所得額恰好處於臨界點附近,可能存在“差了1元其實是跨越了壹個計稅區間”的問題,導致應納個稅額差異較大。為何只有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存在這個問題,原因在於:全年壹次性獎金是用應納稅所得額的1/12去找對應的月稅率,然後用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去乘以稅率,但是速算扣除數卻只扣了壹倍,而沒有扣除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