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
1、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若符合壹定條件,則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具體要求請參見財稅200792號文件。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具體要求參見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三。
根據蘇財稅〔2016〕11號,省定額標準上浮30%,即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3、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擴展資料: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的據實扣除和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無錫市人民政府-企業聘用殘疾人稅收減免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