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市場處於物物交換階段時,交換能否發生取決於交換雙方的供給與需求互補性,這種互補性並不總是存在的,可能甲余A 缺B,而乙余B缺D,如果只存在甲乙雙方,那麽交換就無法進行。假定存在丙,他余D缺A,那麽在某個約定下,交換就可以在甲乙丙三者間以雙方交換的形式發生。 這個約定就是:乙與丙約定可以用A來換取D,這樣他就可以用B來和甲交換A,盡管A並不是他最終需要的,它充當了交換媒介的角色。我們把在這個事例中的角色延伸開來,把甲指代成買家,乙指代成賣家,丙指代成市場,它既可以是某個丙,也可以是內部存在交換的組合。這樣A就充當了通貨的角色,即甲用A來向乙購買他所需的B,而乙則持有A並用它來和丙交換D。
2.當交換在更大範圍內發生,交換雙方供給與需求雙向匹配的重要性就不斷降低,如果市場的規模足夠大,那麽就總存在可能的第三方,他能夠提供缺失的供給來滿足交換者的需求。這個第三方就是市場,市場是包含所有交換者的總體。在上述甲乙丙交換的例子中,我們假定丙包含丁、戊和庚來做壹個壹般的說明:假定丁余D缺E,戊余E缺F,庚余F缺A。顯然,交換如果能夠進行,乙、丁、戊與庚都應該和A的接受者約定A可以換取其所需,於是乙、丁與戊就有了壹個***同的約定。我們再追溯A的來源,甲的A從何而來呢?
3.存在兩種可能:交換所得或者自行產出。如果是自行產出,那麽甲就成為壹個通貨的生產者,進壹步說是貨幣的發行者,他顯然接受了這樣壹個事實:即A可以用來交換其所需,因為他正在這麽做。如果是交換所得,我們不妨稱呼這個交換對象為天幹,那麽甲與天幹交換得到A的時候,乙就成為來自市場的第三方,甲也應與乙約定A可以交換其所需,故甲乙就有了壹個***同的約定。我們把這個事件中的交換關系進行簡並,我們就得到壹個結論:只要交換者與市場能夠達成壹個約定,約定某個物品對其他物品的交換權,那麽交換就總能夠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