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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第六章 開發利用

第四十八條 開發利用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水、土地、森林、溶洞、山嶺、洲島、濕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應當符合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批準建設。

漓江幹流河道管理範圍兩側壹百米以內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其中在漓江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應當按照漓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執行,河道管理範圍兩側可視範圍以內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但農業灌溉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航道設施以及新建、擴建港口設施除外。

第五十條 漓江幹流和桃花江、小東江、遇龍河等主要支流兩岸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提交有生態評價和對策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制定並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三)依法做好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第五十壹條 漓江兩岸及風景區內規劃的建設項目,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應當與周圍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在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修路、水利和電力工程等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的林木、植物、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汙染和破壞。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五十三條 因開發建設造成漓江流域生態環境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開發建設。

第五十四條 漓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狀況,合理安排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減少農業汙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五十五條 在漓江幹流、主要支流、源頭、水庫保護範圍內的水體,禁止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汙染的其他規模養殖;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體內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限制規模,保護水域生態環境,防止造成水域汙染。

在漓江流域禁止養殖未經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

第五十六條 漓江流域發展旅遊業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旅遊景點、線路、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漓江流域經營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漓江幹流楊堤至興坪河段沿岸應當限制並規範開發徒步遊線路和項目。

第五十七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的船舶、排筏、皮筏艇以及其他水上載人工具,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並實行總量控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引導、監督和服務,維護旅遊秩序,保障遊客安全。

第五十八條 進入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區域內的遊客,應當愛護旅遊環境和旅遊設施,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汙染環境。

第五十九條 漓江遊船等船舶應當采用環保燃料、節能環保型動力、環保餐具,並將廢棄物集中回收,進行無害化處理。

遊船碼頭應當建設回收船舶汙染物並實施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對船舶汙染物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汙染物接收單位處理。

第六十條 在漓江沿岸以及風景區進行攝影攝像、教學科研、參觀考察、攀巖登山等活動,應當遵守各項管理制度,愛護生態環境,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