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首席大法官 級 國家級副職 級;
二、 壹級大法官 級 省部級正職 級;
三、二級大法官 級 省部級副職 級;
四、壹級高級法官 級 廳局級正職(巡視員)級;
五、 二級高級法官 級 廳局級副職(副巡視員)級;
六、 三級高級法官 級 縣處級正職(調研員) 級;
七、 四級高級法官 級 縣處級副職(副調研員) 級;
八、 壹級法官 級 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 級;
九、二級法官 級 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級;
十、 三級法官 級 科員 級;
十壹、四級法官 級;
十二、 五級法官 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