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壹級審判。壹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壹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壹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就是終審。
壹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壹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序。壹審程序也叫第壹審程序、初審程序。
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壹審程序均有詳細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生效施行以前,壹直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在審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但由於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獨具問題規定較細,對於許多與民事案件有***同點的問題,規定較少,甚至未作規定。對這些未作規定的問題,審理案件時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序進行審判。但要註意,行政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適用行政訴訟法。比如:不適用調解;不搞獨任審判,都應組成合議庭;審限為三個月,而不是六個月,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