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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相關的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壹納稅人核發同壹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壹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同協商解決。

第七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壹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執行。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第八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第九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帳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稅務登記怎麽辦理:

稅務登記證的辦理方法:由辦理人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這冊資本評估報告;公司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行號證明;業主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明等證件和證明去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