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二)辭職被接受的;(三)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四)被罷免的;(五)喪失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七)喪失行為能力的。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九條,代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二)辭職被接受的;(三)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四)被罷免的;(五)喪失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七)喪失行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