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結婚的必備條件:壹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壹夫壹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壹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綜上所述,結婚本質上是壹種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雙方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結婚”這壹行為確立配偶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