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出口肉類檢驗檢疫基本要求》(國質檢[2001]80號文);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20號令);
《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26號令);
《出口肉類屠宰加工企業衛生註冊規範》(SN/T1346-2004標準);
《出口加工肉豬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條件和要求》(國質檢食函[2006]513號文件)。
二、適用範圍
本工作程序適用於漯河轄區各肉類出口企業及所轄的出口供宰動物備案養殖場。
三、備案養殖場各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壹)、漯河檢驗檢疫局成立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見附件2);
(二)、漯河檢驗檢疫局備案養殖後續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協調各肉類出口企業備案養殖場監督管理機構工作;
2、負責協調落實國家質檢總局和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備案養殖場的各項規定;
3、對備案養殖場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組織協調備案養殖場重大疫情處理;
5、負責對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工作程序的制修訂進行審核、批準等,對執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處理。
(三)、漯河檢驗檢疫局備案養殖後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負責制修訂漯河檢驗檢疫局年度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工作程序;
2、組織各企業備案養殖管理機構對備案養殖場進行監督檢查;
3、對備案養殖場進行監督抽查;
4、負責考核、推薦或取消備案養殖場資格的相關材料;
5、負責備案場材料歸檔整理工作;
6、負責組織備案場各類會議和對外聯絡工作。
(四)、出口肉類企業總獸醫師職責:
負責本企業獸醫隊伍和備案養殖場認可獸醫隊伍建設、日常監督、制度落實及對外聯絡等工作,具體做到:
1、建立健全三級獸醫管理體系,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2、負責對巡回獸醫進行培訓,建立健全獸醫檔案,並對備案養殖場認可獸醫進行指導;
3、組織本企業獸醫監督小組對所轄備案養殖場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應包括:飼養場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備案要求、藥物和飼料使用及記錄情況,疫情、衛生健康狀況及向出口企業提供屠宰用豬情況等;
4、總獸醫師對本企業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隨時與漯河檢驗檢疫局溝通,協商解決問題的辦法,每季度將本企業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工作程序落實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匯總報漯河檢驗檢疫局。
(五)、出口肉類企業獸醫監督小組職責:
1、對備案場進行巡查指導,監督所屬備案養殖場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其持續符合備案場規定的要求;
2、對所屬備案養殖場的疫情進行監督,認真落實出口供宰動物飼養場各項衛生要求;
3、對備案養殖場的用藥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其不使用、不存放違禁藥物,切實執行關於停藥期等相關規定;
4、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備案養殖場的相關工作;
5、定期向總獸醫師匯報備案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疫情登記、統計、上報及動物疫情檔案管理工作;
7、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六)、備案養殖場認可獸醫職責:
1、負責種豬引進後的隔離檢疫工作;
2、負責日常防疫、疫情控制、病死豬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3、按有關規定用藥,禁止存放,使用違禁藥品,對限用藥的停藥期負責;
4、負責疫情登記、統計、報告及動物疫情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對場區、豬舍、道路環境消毒工作;
6、負責落實免疫標識制度,免疫時做好免疫記錄,完善免疫檔案。
四、工作程序
(壹)、年初由漯河檢驗檢疫局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領導小組召開各出口肉類加工企業備案養殖場管理人員工作會議,研究制訂本年度的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工作程序;
(二)、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的要求,進行落實;
(三)、對日出口肉制品供應原料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要求:
1、對日出口原料加工企業應在備案養殖場的基礎上,選擇規模大、條件好、管理規範的養殖場作為對日原料基地,編制對日原料備案養殖場清單,報漯河檢驗檢疫局備案;
2、出口肉類加工企業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獸醫監督小組每年要對對日原料基地的備案養殖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並做好記錄;
3、疫情、藥物監控:漯河局在對日供應原料的肉類屠宰加工企業待宰圈分別抽取豬血樣20頭份,檢測豬口蹄疫病毒,抽取豬尿樣8頭份,檢測鹽酸克倫特羅、氯毒素和萊克多巴胺,每3個月壹次,合格後方可作為對日原料;
4、對日出口原料加工企業(即屠宰加工企業)對所收購的供日原料的生豬要分戶存放、分戶宰殺,並做標記;
5、原料收購業務員在采購備案養殖場生豬時全程跟蹤並在原料采購單上簽字,確保采購生豬來自備案養殖場;
6、對日肉制品加工企業要按照與漯河檢驗檢疫局協商確定的標識辦法進行管理,確保每批對日肉制品能追溯到備案養殖場;
7、屠宰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每頭豬取5-10克肝臟,以1個養殖場為1個混合樣,按國家局規定的7類藥物項目進行檢測,其它檢測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檢測合格的作為對日原料,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作為對日原料;連續兩次檢測不合格的備案養殖場取消對日原料備案養殖場資格;不合格情況每月匯總報檢驗檢疫備案;
8、漯河檢驗檢疫局對日成品的檢測:對日出口肉制品檢驗時,漯河局將對生豬屠宰、過程控制、成品存放等關鍵環節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產的相關記錄等內容進行有目的的抽查,對成品存放的現場進行檢查,全部合格後,按規定抽樣送本局實驗室對國家局規定的重點項目和日本農林水產省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測,合格後,出證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預防措施;
9、漯河檢驗檢疫局對轄區內對日原料供應備案養殖場每年要抽查不少於30%,每三年全部抽查壹遍,並做好
(四)、其它出口肉類供應原料的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要求:
1、出口肉類加工企業對其它出口肉類供應原料的備案養殖場每年要進行抽查,保證所轄(實際供貨的)備案場每2年巡查1次,保證所轄之外實際供貨的備案場每年巡查1次,對於企業所轄之外的養殖場需采購貨源時,應對其進行監管,並做好記錄;企業總獸醫師應將壹年內未供貨的所轄備案養殖場名單於年底前報檢驗檢疫;
2、肉類屠宰加工企業對所收購的出口肉類原料的生豬要分戶存放、分開屠宰,並做標記;
3、疫情、藥物監控:漯河檢驗檢疫局在雙匯、匯通和金運三家肉類屠宰加工企業的待宰圈分別抽取豬血樣20頭份、15頭份、9頭份,檢測豬口蹄疫病毒,豬尿樣8頭份、4頭份、4頭份,檢測鹽酸克倫特羅、氯毒素和萊克多巴胺,每3個月壹次,合格後方可作為出口原料豬場;
4、成品檢測:漯河局將對生豬屠宰、過程控制、成品存放等關鍵環節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產的相關記錄等內容進行有目的的抽查,對成品存放的現場進行檢查,全部合格後,按規定抽樣送本局實驗室對鹽酸克倫特羅、磺胺嘧啶、四環素等重點項目進行檢測,合格後,出證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預防措施;
5、檢驗檢疫對該類備案養殖場每年按5%的比例進行抽查,並做好記錄。
(五)、漯河檢驗檢疫局和出口企業獸醫監督小組對備案養殖場檢查的內容及記錄格式見附件2
五、其它要求
(壹)、出口肉類加工企業應配合檢驗檢疫做好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動物源性食品殘留監控計劃的實施,相關事宜,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於備案養殖場、出口肉類加工企業自身檢出和發現的疫情、獸藥殘留特別是禁用獸藥殘留超標的情況,須在24小時內通報漯河檢驗檢疫局;
(三)、備案養殖場後續管理各機構應加強溝通,及時通報信息,保證該工作程序的順利實施;
(四)、對備案養殖場的監管實行動態管理;
1、新的養殖場需備案時,每批數量應不少於10家,以企業為單位推薦至漯河檢驗檢疫局,漯河檢驗檢疫局按規定組織考核、上報工作;
2、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養殖場報河南檢驗檢疫局吊銷備案資格;
(五)、對備案養殖場逐步推行分類管理,各出口肉類加工企業應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備案養殖場相關檔案,對其進行初步評價,漯河檢驗檢疫局根據實際推進情況,對備案養殖場實行分類管理;
(六)、各出口肉類加工企業備案養殖場監督管理機構應按要求積極落實本工作程序,漯河檢驗檢疫局發現存在管理混亂、執行不力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報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有關規定暫停出口,直至上報河南檢驗檢疫局吊銷出口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