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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所管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第四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必須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改建並應繳納有關費用。第六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管線、電(光)纜等設施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跨越、穿越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並應繳納有關費用。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設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傾倒垃圾、填挖(損壞)邊溝以及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第八條 在特大型公路橋梁周圍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礦、傾倒垃圾、進行爆破作業、設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範圍內不得擅自修築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有效的保護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標牌。確需設置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設置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第十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確需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的,主辦單位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在指定路段實施。第十壹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費用由車主承擔,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應繳納有關費用。因公路改造、擴寬需要時,道口使用者必須無條 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或侵占、損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負責改建。

在公路兩側開辦商店、飯店、加油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車輛出入的道路的,應當按照本條 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運輸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學液體等易遺漏、易拋撒物資的車輛,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汙染、損壞公路。汙染、損壞公路的,應承擔清理和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