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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十條規定

法律分析:嚴格落實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公安機關通過群眾舉報、安全檢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發現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壹律約談,責令限期改正並記錄在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從嚴管控民用爆炸 物品十條規定》

二、嚴格涉爆單位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對涉爆單位建立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檢查機制,定期考核評估涉爆單位的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安全預警等級,將安全風險高的涉爆單位列為監管重點,加大專項督查、突擊檢查、隨機抽查的頻次和力度,提前預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安全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三、嚴格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動態管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公安機關嚴格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定期組織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風險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爆破作業人員動態管控,發現法律禁止從業情形的,註銷許可證件;發現可疑行為的,暫停接觸民用爆炸物品;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