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壹方面,全國各城市制定基準地價的時候,由於綜合用地的地價內涵難以界定,除北京等個別城市外,絕大多數地方都回避了這個問題,基本上只確定了商業、居住、工業三類用地的基準地價。並且,北京的綜合用地是指辦公科研、寫字樓、會展中心、文體衛生等用地,並沒包括同壹宗土地中既有商業又有普通住宅的情況。這樣,國土資源部門在核定綜合用地的出讓價格時,沒有統壹的基準地價可供參考。筆者認為,綜合用地土地價格的評估,根據不同情況可以采取分算法與合算法兩種方式解決。
a、分算法
適用於宗地地塊面積較大,用途區分明顯且包含普通居住用地的情況。具體方法是:按照該宗地塊內不同用途的分攤土地面積分別評估出商業、住宅等用地在法定出讓年限下的價格,並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時,註明各個用途的分攤土地面積和使用年限。
b、合算法:適用於宗地地塊面積較小、用途區分不明顯、不包含普通居住用地或居住用地年限不要求70年使用期的情況。比如立體化、多層次利用的商業辦公綜合寫字樓或上住下商的公寓,由於所占土地面積小,各用途分攤的土地面積基本上是建築物的基底占地面積。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無法進行物理性分割,可以把整宗土地視為壹宗綜合用地,出讓年限統壹定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