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是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
總攬國家行政權力的內閣在議會的基礎上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首腦,組織內閣。內閣受議會監督,議會對內閣不信任時,可以倒閣。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是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
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初的英國,由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以後為許多國家采用。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壹,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
擴展資料:
內閣制的特點:
1、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2、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選舉者。
3、若在野黨議員不支持本黨之決策,轉而支持執政黨,則無異將使本黨失去執政機會,同時也可能因選民背棄而遭致落選。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通常有較強之黨紀及較完善之政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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