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停車場是指建設單位依據建築物配建標準所建設的,為本建築物使用者或者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公***停車場是指位於道路紅線以外、面向社會公眾服務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內設置的,供車輛停放的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建管並重、高效便民的原則,形成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停車場為輔,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智慧型停車體系。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停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停車場項目的規劃選址及用地保障,對停車場項目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並實施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項目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停車秩序管理,協助設置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服務制定收費標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的監督管理。
財政、交通運輸、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停車場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場自治工作。第六條 鼓勵成立停車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優化行業服務,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第七條 全面推廣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加強互聯互通,提高停車場資源利用效率。第八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停車場建設、運營和管理,推動停車產業多元化健康發展。
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向社會公示。第九條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立體、地上高於地下、交通繁忙區段高於外圍區段、交通擁堵時段高於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停車收費標準,合理調控出行停車需求。第二章 配建和公***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城市功能分區的區位特征、用地屬性和公***交通發展等狀況,合理測算停車需求,明確階段性適應目標,優化設施布局。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協調。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停車場的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應當在場地規劃和建築設計時,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確定配建停車場的規模、布局和建設形式等。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配建停車場和公***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給水排水、電氣、通風、安全防護、交通標識與環境保護等設施。
配建停車場和公***停車場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建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滿足新能源汽車使用的要求。
公***停車場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最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顯著標誌。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場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的,不得通過規劃核實單項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