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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服務與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與安全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燃氣工作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方便用戶的原則。第四條 鼓勵燃氣經營者運用人工智能等數字化新技術,提高燃氣安全運營能力,提升燃氣服務水平。第五條 本市推進構建規劃、建設、管理等壹體化的供氣格局。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推動制定全市統壹的燃氣服務標準和規範,推進燃氣服務均等化。

鼓勵和支持燃氣經營者以市場化方式推進規模化發展。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第六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燃氣發展規劃等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及時對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開展評估,按照法定程序調整燃氣發展規劃。評估周期壹般不得超過五年。第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燃氣專項規劃確定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其用途。第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依據燃氣發展規劃、燃氣專項規劃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網、搶修服務網點和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建設。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本級發展和改革、燃氣等部門編制燃氣應急預案,確定應急氣源和種類、儲備布局、儲備總量、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應急救援措施和啟用要求等內容。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燃氣主管部門建立燃氣保障機制,拓展上遊氣源,提升應急儲備能力。

燃氣經營者應當根據燃氣應急預案,建立燃氣應急儲備,確保應急所需燃氣資源數量、質量以及儲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壓保供輸氣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燃氣應急保障氣源場站統壹協調機制,並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因氣源短缺等原因造成燃氣供求狀況重大失衡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優先保證民生的原則啟動燃氣應急預案。

燃氣經營者因執行燃氣應急預案所增加的成本費用的處理,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 燃氣經營服務與燃氣使用第十壹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期限和燃氣種類等開展經營活動。

管道燃氣經營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或者調整燃氣價格和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終端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的聯動機制,做好燃氣價格和相關服務收費成本監審、調查工作。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燃氣服務標準和燃氣規範向燃氣用戶提供服務,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範服務行為,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供應的管道燃氣的質量、壓力和瓶裝燃氣的充裝重量符合規定的標準;

(二)在經營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服務時間和服務受理內容,向社會公開服務受理以及報修電話;

(三)規範價格公示制度,方便燃氣用戶查詢,不得強制燃氣用戶以預繳預存燃氣費用的方式購買燃氣;

(四)對燃氣用戶申請用氣、增加用氣量、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事項,優化辦理流程,簡化材料,縮短承諾辦理時限;

(五)為用戶安裝的燃氣計量表具及其附屬配件依法需要檢定的,應當經授權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采用智慧、安全、便民的產品;

(六)向燃氣用戶宣傳安全用氣基本知識,提供安全用氣技術指導;

(七)建立健全燃氣用戶服務檔案;銷售瓶裝燃氣的,還應當向燃氣用戶提供供氣使用憑證;

(八)對燃氣用戶提出的通過技術改造達到安全用氣條件的需求提供指導服務;

(九)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基礎上,推廣運用互聯網技術,為燃氣用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