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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帶來多少變革

您好,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1.刑事證據條款擴容壹倍增至16條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概括了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證據制度是貫穿全部訴訟活動始終的壹項重要制度,對於公正審判、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中證據壹章新增條款就有8條。其中,“電子數據”、“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等都列入“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並且明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經司法機關核實,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表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不僅完善了證據種類,而且加強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

2.非法證據排除是修正案草案中公認亮點

通過制度設計,確立起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是修正案草案中公認的亮點。 修正案草案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收集的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生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修正案草案規定,在拘留、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等規定。

3.破解證人出庭難規定證人保護制度

修正案草案中關於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和證人保護制度的內容,是叢斌委員很關註的部分。已經從事幾十年司法鑒定研究工作的叢斌對這次修法寄予厚望。

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修正案草案創設性地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旨在破解證人出庭難問題。

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4.審查逮捕檢察機關可訊問嫌疑人

在刑事訴訟法中,逮捕以其“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性著稱,這也讓立法者對其適用條件、程序格外花心思,希望做到“慎之又慎”。

在逮捕程序上,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有這三種情形之壹的,檢察機關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有關專家認為,該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與擬被逮捕的人見面,而不僅僅是通過看書面意見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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