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底,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胡恒江有自首情節,當庭亦認罪、悔罪,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恒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壹審判決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壹審量刑明顯不當,省檢察院也支持合肥市檢察院的抗訴。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恒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3年年底,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胡恒江有自首情節,當庭亦認罪、悔罪,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恒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壹審判決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壹審量刑明顯不當,省檢察院也支持合肥市檢察院的抗訴。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恒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