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大氣汙染的防治與管理第六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實行總量控制,並依照國務院和河北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東北工業區、西部建材區、熱電廠等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核定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第七條 有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使用先進的大氣汙染處理設施,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汙染物。第八條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正常使用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未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監測制度,推廣先進的大氣汙染監控技術,及時對排汙單位的排汙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公布排汙單位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重點單位,應當安裝大氣汙染物排放的自動監測設施,定期將數據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市區、城區內對人民生活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重汙染企業,制定規劃,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責令停產、關閉。第十壹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造、銷售環境保護產品或者承攬環境汙染治理工程項目設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河北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證書,並到石家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進行登記的,不準在本市制造、銷售和設計。
*註:本條中關於“制造、銷售環境保護產品或者承攬環境汙染治理工程項目設計的單位和個人須持有河北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證書,並到石家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二批停止執行石家莊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幹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處罰和修改相關條款的決定》(發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實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停止執行。第十二條 在石家莊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已經實現集中供熱的單位,不得新建燃煤供熱設施,原自備燃煤設施及煙囪必須拆除。
石家莊市市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縣(市)城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禁止安裝、使用0.7兆瓦及其以下的燃煤鍋爐。第十三條 增設、更新鍋爐及其他燃燒設施,必須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申報批準。第十四條 使用0.7兆瓦以上的鍋爐或窯爐,應當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優質煤炭或其他清潔能源,並安裝除塵和脫除二氧化硫的裝置或采用其他脫硫、固硫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五條 在石家莊市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辛集市、鹿泉市、新樂市、槁城市、晉州市和正定縣、欒城縣、井陘縣、平山縣城區,禁止銷售和直接燃燒含硫份超過1%的煤炭及其制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第十六條 新建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其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要求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