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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贍養父母扣除標準和條件是什麽

贍養老人專項扣除要滿足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含)、父母(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老人專項扣除標準,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

贍養老人專項扣除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含)。

2、被贍養人——父母(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指年滿60歲的父母(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我們需要關註的是,這裏邊強調了只要是年滿60歲,那麽其子女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2000元/月在個稅申報中作為專項扣除,至於年滿60歲的老人是否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比如退休工資),不影響納稅人的專項扣除。

贍養老人專項扣除要達到以下標準: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每月2000元。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但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3、具體分攤的方式:均攤、約定、指定分攤。

約定或指定分攤的,需簽訂書面分攤協議。

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確定後,壹個納稅年度不變。

贍養老人專項扣除起止時間:

1、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2、采取約定或指定分攤的,需留存分攤協議。

綜上所述: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稅人關系;有***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壹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壹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