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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設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職能是什麽?

關系:

這三個詞具有相同意義。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即目前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當時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十壹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歷史沿革及成立如下: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中央批準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壹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成立:

(1) 建設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 住建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壹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職能

(1)建設部: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建設部。建設部是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壹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壹定額和部管行業標準、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壹)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職能:

(壹)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壹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