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壹是政治條件。候選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候選人必須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是年齡條件。候選人必須年滿45周歲。1982年憲法修改了1954年憲法關於國家主席的候選人的年齡,即把35周歲改為45周歲。這是因為國家主席的職務對國家和人民來說,關系重大。國家主席必須是政治成熟、經驗豐富、閱歷廣泛、具有較高聲譽和威望的公民,如果達不到壹定年齡,難以具備這些條件。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生程序壹般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提出國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名單,由各代表團討論。
然後,會議主席團根據多數票原則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用等額選舉的辦法,提交大會表決,產生國家主席和副主席。隨著國家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深入,等額選舉會逐步過渡為差額選舉。
1982年憲法還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罷免權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也即,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外,其他任何機關、黨派、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