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利的名詞解釋如下:
1、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人身自由權等。
2、生命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機能以及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3、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人身權利的行使方式
1、人身權利的行使方式取決於具體情況和法律的規定。直接行使:人身權利的直接行使是指權利人直接行使權利,例如生命權、健康權等。這些權利只能由權利人本人行使,其他人不得代為行使。
2、請求權:人身權利的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履行壹定的義務或提供壹定的保護。例如,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法律保護。
3、抗辯權:人身權利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例如,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采取抗辯措施,如提出上訴或申請救濟等。
4、需要註意的是,人身權利的行使方式可能因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有所不同。在具體情況下,需要依據當地法律的規定和具體情況來選擇適當的行使方式。除了人身權利外,還有財產權利和其他的合法權利,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5、民事權利按性質和功能的不同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包括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之債、不當得利等;抗辯權包括締約過失等;形成權包括單方允諾之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