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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脫衣服,只親幾口,那觸犯法律嗎

猥褻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象不明了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壹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奸外,對於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為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為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欲,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著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為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壹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為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為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為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為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為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壹並考慮。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壹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壹)壹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壹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於狹隘,遠不足以對猥褻類犯罪分子的懲罰。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麽張某就涉嫌猥褻三名兒童,亦或張某對其中壹被害人長期進行猥褻,最多也就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著猥褻壹人與多次長期猥褻多人沒有處刑上的本質區別,實為不公。 如果仔細看壹下《刑法》中對於強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對於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規定不盡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犯強奸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解釋,強奸婦女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壹般是指:強奸婦女手段殘酷的;強奸婦女多人或多次的;輪奸婦女的首要分子;因強奸婦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在公***場所劫持並強奸婦女,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褻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者猥褻多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決不亞於奸淫幼女,後者的科刑要遠重於前者;而因猥褻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更應予以嚴懲。故建議參照強奸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後納入猥褻兒童罪的第二款中,並曾設“對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責、刑相適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