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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申報,總機構應報送什麽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壹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壹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第三十三條規定,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