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同利益。
(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後三項原則與國際上對合作社的主流認識壹致,也是合作社的核心精神;前兩項是中國特色,主要目的在於:壹是保證合作社中農民的主體地位,防止少數人控制,在《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體現在人數數量上的絕對多數和管理上的壹人壹票為基礎的民主控制兩個方面;二是保證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以實現,避免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當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有龍頭企業和專業大戶時。需要註意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原則體現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價值,也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定性的標準,只有依照這些基本原則組建和運行的合作經濟組織才是本法所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享受本法規定的各項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