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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鳳縣公安局打死高中生事件廳審理結果如何?

陜西省丹鳳縣“高中生受審猝死案”24日晚宣判.

商南縣法院審理認為,閆耀鋒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違法決策,王慶保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犯罪嫌疑人徐梗榮死亡的後果發生,其行為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商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閆耀鋒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王慶保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趙朔、賈嚴剛、李紅衛在偵破案件中,為獲取口供,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其行為均已構成刑訊逼供罪。鑒於三人是在執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審訊民警較多,責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徐梗榮患有原發性心肌病等原因,

趙朔、賈嚴剛、李紅衛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壹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判決太輕了,不足以平民憤!也不符合憲法有關規定!

我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定罪,從中處罰。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