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條件:
1、符合旅遊業務發展規劃;
2、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4、旅社旅行社註冊資本:國際旅行社: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5、旅行社交納質量保證金:經營境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於20萬元;每設立壹個分社,應當向分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5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於140萬元;每設立壹個分社,應當向分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35萬元。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於50萬元;每設立壹個分社,應當向分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10萬元。
申請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5、開戶銀行出具有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辦理時間:20個工作日,辦理地點:國內社是在各省市旅遊管理局,出境社由國家旅遊局審批
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