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查詢 - 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識形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規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以下統稱文化市場)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職責,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使。第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遵循依法規範、協同高效、權責壹致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研究解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管理協調機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第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和改革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落實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任務,具體承擔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機構編制、公務員管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通信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第六條 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根據規定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執法隊伍管理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區的市設置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其所轄的區不再設置;保留縣管理權限的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指導和監督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執法特點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力量,按照規定配備執法車輛、裝備和辦公場所等。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崗位管理,不得擠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編制、人員;對不再適合或者不實際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調整補充。

根據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組織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重大案件辦理等階段性工作。第十壹條 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執法規範,明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崗位職責、事項清單、執法流程、行為規範,使用統壹規範的機構名稱和執法標識、證件、文書。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名錄管理制度。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本機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姓名、行政執法證件編號和有效期、執法種類、執法區域等信息在門戶網站以及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開。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經批準後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必備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以案施訓、崗位競賽等方式,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執法技能、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培訓,提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培訓師資庫,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提供教學保障。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與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聯合培養機制,支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