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查詢 - 2022年公務員禁酒令6條

2022年公務員禁酒令6條

1、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備勤、安保任務、公務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和其他工作時間飲酒。

2、嚴禁領導幹部之間、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3、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宴請。

4、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

5、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壹桌餐”。

6、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壹、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擬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3、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指揮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4、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指導、監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等工作。

5、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8、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

9、組織開展同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

10、統壹領導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總部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1、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及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指導公安機關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事件,維護公安民警正常執法權益。

二、公安機關職責特點

1、法律性

2、有限性

3、責任性

市紀委監委日前印發《關於禁止全市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工作日飲酒的規定(試行)》,該規定被廣大市民形象地稱為“禁酒令”。筆者認為,“禁酒令”不僅與中央“八項規定”、新時代濮陽精神契合,而且對促進濮陽社會和諧、凈化濮陽幹部文化、杜絕鋪張浪費之風、激勵幹部幹事創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推行“禁酒令”,至少有十個以下方面的好處。

更好地推動上令下達。“禁酒令”是我市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推進能力作風建設和清廉濮陽建設的具體體現,也壹定能助推這些精神、政策在濮陽的落實。

促進家庭和社會和諧。習近平總書記曾提醒各級領導幹部要“少出去應酬,多回家吃飯。”“禁酒令”把更多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從無數推不掉的飯局中解脫出來,和家人坐在壹起吃飯聊天,定能促進家庭的和諧,進而助推社會和諧。

激勵幹部幹事創業。有些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平時喜歡泡在酒場,下班喝酒到很晚,上班人在崗位腦子卻昏昏沈沈,不能有更好的精力幹活。“禁酒令”後,早點回家有更多的時間充電、學習,養精蓄銳,可更好促進工作水平提升。

凈化酒圈文化和幹部文化。長期以來,無論是官場還是職場,酒圈都是壹個重要的圈子,有些黨員領導幹部甚至以酒圈來定關系的遠近,酒圈聊得歡,職場也抱團,不利於營造風清氣正的單位關系、同事關系以及上下級關系。

樹立良好形象。長期以來,職場大吃大喝都是群眾深惡痛絕的現象。“禁酒令”推行後,更多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回家吃飯,在群眾中的形象會進壹步提高。

助推文明城市建設。很多酒場,充滿著勸酒陋習和不良段子文化,還有些人容易耍酒瘋鬧事,個別執法人員酒後執法不僅不雅,還引發許多次生事故。酒後不文明、不雅觀現象減少了,文明城市創建水平就更高了。

助力安全出行。雖然近年來“酒駕”處罰日益嚴厲,但有些公職人員依然頂風作案,酒後駕車甚至引發交通事故,給社會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喝酒少了,事故概率就小,安全系數更高。

符合新時代濮陽精神。以“守正創新、厚德自強、吃虧奉獻、勇毅擔當”為內容的新時代濮陽精神,呼喚更多德才兼備的幹部。長期浸泡在酒場中,如何有德有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在推進濮陽全面轉型高質量發展中有更大作為,必須不斷提升能力作風,少喝酒,多幹事,勇擔當。

有人問,公職人員工作日都不喝酒了,會不會淡化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如果感情都是酒場上得來,這樣的感情絕不是我們新時代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需要的感情,不僅籠絡不得,而且必須堅決摒棄。綜合以上十條原因,“禁酒令”值得鼓掌叫好。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