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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新聞出版統計管理,保障新聞出版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新聞出版署制定的各項新聞出版統計制度規定統計範圍內的有關中央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出版企業事業單位。

各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出版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第三條 新聞出版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新聞出版業的管理、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新聞出版統計的基本內容包括:圖書、雜誌、報紙、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復制、發行、進口、出口、版權貿易,書刊印刷企業的生產,以及新聞出版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等基本情況的統計。第四條 新聞出版統計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

新聞出版署是新聞出版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對新聞出版統計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和組織協調。

中央和地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出版企業事業單位,在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統計)指導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新聞出版統計工作。第五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負有領導、監督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以及各種規章制度的責任和義務。

領導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提供的新聞出版統計資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認為統計資料不實,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核實訂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有權拒絕、抵制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並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六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新聞出版統計工作的領導,把統計工作納入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新聞出版統計隊伍的建設,培養統計人才,提高新聞出版統計工作水平。第八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和地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出版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和新聞出版署的統壹規則,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完善全國新聞出版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第九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新聞出版統計任務及實際情況,安排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預測、統計專用技術裝備和其他統計業務所需經費。統計業務經費應納入行政事業費、科研經費和自身建設經費計劃,不足部分用其他方法予以補充。第十條 各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檢查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和阻撓。第十壹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統計工作成績顯著,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新聞出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署負責全國新聞出版統計工作。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綜合統計職能的機構,設置專職或固定的兼職新聞出版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

新聞出版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統計工作要求,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或固定的兼職統計人員。

各級綜合統計部門應指導、幫助統計人員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新聞出版統計調查任務。第十三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的職能,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協調本部門內非統計職能機構的專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本轄區新聞出版企業事業單位的新聞出版統計工作,指導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新聞出版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新聞出版統計標準;

三、根據新聞出版業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需要,建立健全新聞出版統計指標體系,制發綜合的新聞出版統計調查方案,審核本部門內非統計職能機構擬定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組織、管理、實施統計調查;

四、對所轄範圍內的新聞出版行業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實行統計監督,提供咨詢服務;

五、為本部門領導和有關業務機構提供行業管理所需的新聞出版統計資料,並負責提供對外公布的新聞出版統計資料,保守國家和被調查者的秘密;

六、按照新聞出版署的統壹規劃,組織新聞出版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的建設;

七、組織所轄範圍內新聞出版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積極參與新聞出版統計的國際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