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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的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編制了《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壹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設置的信息公***查閱點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壹、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主要信息***分二級類目。壹級分類為機構職能、法律法規、規劃計劃、土地管理、地質礦產管理、地質環境管理、綜合信息等7項。二級分類***36項。壹級和二級類目代碼如下:

01機構職能

0101機構領導;0102機構主要職能;0103機構設置;0104聯系方式

02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0201土地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0202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0203地質環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0204國土資源綜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03規劃計劃

0301規劃;0302計劃

26土地管理

260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2602建設項目用地審批;2603規劃局部修改;2604地價;2605農用地分等定級;2606土地開發、整理、復墾;2607土地執法;2608土地依法收費;2609資質資格;2610其他土地業務

27地質礦產管理

2701探礦權審批;2702探礦權出讓招拍掛;2703采礦權審批;2704礦業權評估;2705礦產資源儲量;2706地質資料;2707礦產執法;2708資質資格;2709年度地質勘查成果通報

28地質環境管理

2801地質公園審查;2802資質資格;2803地質災害;2804其他環境管理業務;

29綜合管理

2901人事信息;2902政府集中采購;2903統計信息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和公***查閱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公***查閱地點以省政府公布為準。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查詢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省政府設置的信息查閱場所查閱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的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登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1、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廳申請獲取。首批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包括:土地登記結果、成果地質資料、地下水監測、土地執法結果、土地信訪件辦理結果、礦產執法結果、礦產信訪件辦理結果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2、受理機構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廳信息公開辦公室

通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金泉路38號省國土資源廳

咨詢時間:周壹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互聯網直接申請。申請人可以從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並填寫《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申請表》),填寫後發送到公開的電子信箱即可。

(2)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從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4、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復: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廳公開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附表2。

5、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