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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告知書與處罰通知書的區別

法律主觀:

您好,關於“ 行政處罰決定書 與 行政處罰 告知筆錄有什麽區別”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1、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 證據 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2、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3、由此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最大的壹個區別就在於,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後者只是起到壹個通知作用,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壹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簽並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