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的縮寫。
根據1944年7月44個國家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布雷頓森林達成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於1946年3月正式成立。1980年4月17 日,IMF正式決定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到2007年1月18日為止,基金組織成員國已達185個國家(黑山***和國(Montenegro)於2007年1月18日加入,成為第185位成員國)。
其宗旨是促進成員國在國際貨幣問題上的磋商與協作;促進匯率的穩定和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從而避免競爭性的匯率貶值;為經常項目收支建立壹個多邊支付和匯兌制度,消除外匯管制;提供資金融通,緩解國際收支不平衡;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實現就業和實際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生產能力的擴大。
其職能為匯率監督、資金融通、提供國際貨幣合作與協商的場所。IMF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日常行政工作由執行董事會負責。基金組織的份額由特別提款權(SDR)表示,份額的多少同時決定了在IMF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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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貨幣基金的宗旨
在於建立壹永久性的國際金融合作機構,促進國際金融合作,以維持匯率的安定,擴展國際貿易,提高就業水平與實質臘圓國民所得,並以資金供給會員國,調節會員國國際收支的暫時性不平衡。
2、國際貨幣基金的權利
國際貨幣基金為推行國際間貨幣合作的永久性機構氏局竈,屬於聯合國的社會經濟委員會。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每個會員國均可派任理事壹名,通常由各該國的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總裁參加擔任。理事會每年在9月至10月間召開壹次。至於經常處理基金會業務者,則為執行董事會,其名額現為20名。執行殲扮董事的產生方法,凡基金會員國中,攤額最大的5個國家各可指派壹名,而其余攤額較小的國家,必須聯合若幹國家選出壹名。
攤額與表決權:國際貨幣基金(IMF)規定每壹會員國應根據其經濟的重要性(國民所得及貿易額),向基金繳納壹定攤額(Quota)的資金,以供基金運用。此壹攤額必須以黃金或可自由兌換貨幣(如美元)與本國貨幣繳納。以黃金或可自由兌換貨幣繳納部分,應等於壹國攤額的25%,或該國當時國際準備持有額的10%,而以其中較少者為準。自1970年特別提款權實施後,各會員國的攤額,須經總投票權85%的同意,才能變更。
至於各會員國的表決權,則以各會員國所認定的攤額為標準。每壹會員國各具有250票基本表決權。此外,每10萬美元攤額可增壹票表決權。
1976年3月22日,國際貨幣基金第6次決定增資,於1978年4月1日正式實施。基金總額增資約33.6%,自292億特別提款單位增至 390億單位。同年9月24日,其臨時委員會又決定:①基金增資50%;②在1979年至1981年3年間,每年發行特別提款權40億單位。
基金的增資,在於擴充基金所能運用的資金總額。在基金會員國家而言,增資的結果可使其基金融通的額度增大。因此,增資以後,國際上的流通性就趨擴充,至於新創造特別條款,也在增加國際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