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導遊強迫購物的旅遊者,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要求旅行社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會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導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等。並且旅行社還要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相關法律可參考:《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壹)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旅行社及導遊或領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四)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總額2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