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無益,權指的是作為合夥人(律所的股東),參與管理經營,行使法律規定和律所合夥章程上面應當享有的權力。益指的是對律所利潤的分紅。
律所壹般至少要有三個合夥人,法律規定執業必須滿三年。有兩種人會無權無益,壹是成立律所時拉來湊數的律師,二是律所發展壯大後吸收或者提拔的合夥人。
無權益合夥人(掛名合夥人)除了成立律所或者合夥人不足三人拉來湊數的作用外,主要是影響這個律師的頭銜和提成比例(不是必然)。
擴展資料:
法律規定壹個普通律師只要擔任合夥人,就要修改律所章程並到司法局備案,合夥人會有持股比例。作為人合性的代表,律所的持股比例壹般不代表律所的實際控制情況,往往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但是壹旦對外,比如承擔債務時,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壹旦大難臨頭,掛名的諸侯和假貴族也會有蒙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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