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束行政行為是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具備特定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壹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行為。是以行政權作用的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劃分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壹方,以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各人為壹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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