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法系的證據法模式不同有以下表現:
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法都各有壹些根本特征,而這些根本特征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兩大法系證據法之間的差異。考察這些特征,研究這些差異,可以使我們對兩大法系的證據法有壹個根本的認識。這種比較帶有宏觀的性質,但是很有意義,因為它可以為證據法具體內容的比較研究提供根本的構造框架。
(壹)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法內容比較復雜,比較具體;而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法內容比較簡單,比較抽象。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那麽數量很多:而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規那麽數量較少。
其次,英美法系國家與證據規那麽有關的判例也很多,而且這些判例也是證據規那麽的有機組成局部;而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規那麽壹般都單獨以立法形式存在,雖然也有判例,但是判例並不是證據規那麽的必要組成局部。因此,在英美法系國家考察和研究其證據法,既要面對壹個龐雜的證據規那麽體系,又要面對大量的法院判例。
壹般來說,每個證據規那麽的具體內容都表達在壹系列判例之中,而且有些證據規那麽就是由判例所規定的,例如,有關犯罪嫌疑人沈默權的“米蘭達規那麽”和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毒樹之果”規那麽等。然而,研究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法,壹般來說只要了解其立法中的有關規定就可以堂握其根本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