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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的期限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下面,就來說說不可撤銷信用證的期限。

壹、不可撤銷信用證的期限

不可撤銷信用證就是信用證的壹種。信用證有效期是開船後15天之內有效。

二、不可撤銷信用證有如下特征:

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

對於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

2、具有不可撤銷性。

這是指自開立信用證之日起,開證行就受到其條款和承諾的約束。如遇要撤銷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依然有效。

三、不可撤消信用證到底能否取消

信用證是以合同為基礎,獨立於合同的契約。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規定: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壹經開出,於有效期內未經信用證諸當事人(開證行、保兌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對已開出的信用證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銷。

如果受益人主動要求退證,也應在征得開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正本信用證及信用證項下修改書附加蓋公章的要求退證之聯系單壹並交通知行,待通知行審查無誤後,及時辦理退證手續,並依照信用證費用條款規定向受益人或開證人收取有關的銀行費用。

因此,若要撤證或退證必須要滿足上述條件,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達到撤證或退證的目的,僅以外方違反口頭約定為由拒絕執行信用證所規定的義務是說不過去的,外方有權據此提出索賠,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會相當被動的局面。

需要註意的是,口頭約定在國際貿易中是很率性和天真的做法,應當堅決摒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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