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壹條
工商企業改變企業名稱、經濟性質、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於批準後三十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當在年終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