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21年4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1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