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2、審核制 註冊制改革 滬市首發企業按照首批註冊制企業名單和承銷保薦業務規範進行,於2017年2月22日正式實施。
3、增發 註冊制改革
(壹)企業股票發行註冊管理辦法 (2016年1月25日) 2、增發 註冊制改革
2月2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企業股票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新股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22日起實施。
註冊制改革實行之後,企業發行的發行人如果想繼續維持原先的發行方式,必須要經過核準制。如果新股發行的核準制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那麽就要在原來的發行上做出改變。對於在註冊制改革之後的企業,如果在核準制之後還沒有對擬發行的這批企業的股份進行登記註冊,那麽需要改制,在審核註冊制之後才能發行。
(二)轉配股註冊制
轉配股註冊制改革之後,企業轉配股的發行人需要有原先的股份和在原有股份之間進行交易,但轉配股註冊制實施後的企業,轉配股的比例已經在10%以上,在新股的配股中,轉配的比例為2%,而在新股的配股中,如果在新股配股的配股中,多到配股的比例,則由於其要麽就是買單而被拒絕,要麽就是新股的配股已經被發行,導致權證折價。
(三)創業板註冊制改革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實施,則需要經歷壹個漫長的過程,由企業、被禁止的企業、被逐步適應的市場、逐步適應的市場以及逐步成熟的股票市場等,需要壹個過渡的過程。這個過程中,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實施,只是檢驗IPO的制度與運行的規範程度的壹個短板,只是表明企業依法取得註冊的資格,必須要堅持其正確的市場行為,加強信息披露,嚴格執行創業板的上市條件。而新的市場更多是反映壹種新經濟的氣氛,也就是IPO的改革和進步。
(四)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實施
註冊制改革之後,創業板發行人必須符合條件,創業板註冊制的實施是決定創業板的上市企業價值的關鍵。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之後,可以將股權投資比例從原來的20%提高到30%以上,可以說註冊制改革的實施,將會提高發行人的股票市值,因為需要持股的企業少之又少,融資需要投資者參與。
(五)上市門檻提高
註冊制改革實施後,上市企業的市值要求將會提升到30000億,在這些企業IPO上市之後,也將需要再有壹個上市的程序,即A股上市企業的發行人需要具備證券交易所的股票經證監會核準,並且只要在2014年年報過會決議的企業中,每股凈資產超過1元就必須向社會公開發行,因為證監會可能會對每股凈資產超過10元的企業,做出的監管或處罰決定,同時還有凈資產超過10元的企業也必須向社會公開發行。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實施,將會完善我國創業板的定位,改變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上市地定位,或者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形成有吸引力的新興市場。之後,創業板註冊制的實施,也是為了更好的